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,近日..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。案件中,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,因承擔大部分家務,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。.終,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;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。
按照傳統觀念,妻子或丈夫多做了一些家務活是非常正常的現象,有些人甚至把“男主外,女主內”的理念奉為圭臬,認為妻子干家務活是一種天經地義的責任,是一種分內事,妻子干多少家務活都是義務性的。因此,很少有人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要求,類似的支持案例更是鳳毛麟角。
北京房山區法院適用《民法典》支持了全職太太王某的家務補償訴求,對于界定家務勞動的法律性質和價值、呵護婚姻關系公平、促進男女平等都具有積極的司法意義和社會影響。
家務勞動并不是義務勞動,而是具有法定求償屬性。實際上,原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條就做出了支持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: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,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。只不過,現實中夫妻以書面方式約定財產AA制的情況并不多見,因此,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門檻較高,適用范圍很窄,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。
《民法典》吸收《婚姻法》之后,在其..千零八十八條規定: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。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;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明顯的變化是,《民法典》刪去了“夫妻書面約定”這一前置條件,使得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門檻降低了,適用范圍變寬了。家務勞動補償成了一種普適性的法定權利,只要夫妻中的一方因做飯、洗衣、照顧小孩、贍養老人、保潔等家務勞動付出了更多責任,就具備了求償的資格。
家務勞動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獨角戲,而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,這種責任是平等的,也是連帶的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基于夫妻財產共有的法律關系,基于家務責任的連帶屬性,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分工的默契,家務勞動補償條款不會被觸發。但到了離婚時,就需要明算賬,即便家務責任曾具有連帶屬性,.終也能確定雙方各自的“份額”。
保護弱者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一項法律原則,而做家務活較多的一方也即“主內”的一方往往在婚姻關系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,另一方則處于相對強勢地位,“家務勞動補償”法律規則及其適用過程中的司法實踐符合保護弱者原則,與法律的其他保護條款相呼應。
說到底,家務勞動是平等的勞動,是有價值的勞動,也是有“責任份額”的勞動。我們樂見出現更多家務勞動補償案例,也希望隨著司法實踐的積累,家務勞動補償的標準日益公平合理,制度日益成熟完善。
轉自新華網